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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曲美”为害十年,下架完事大吉? [打印本页]

作者: 淮草1977    时间: 2010-11-2 19:45
标题: “曲美”为害十年,下架完事大吉?
“曲美”为害十年,下架完事大吉?


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生产曲美的重庆太极集团日前回应,将不再生产曲美减肥胶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因为自认为“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对消费者并无赔偿计划。

“曲美之后,宛如新生,重现美丽本色”,这是曲美曾经的广告语,但现在看来,主要成分为西布曲明的“曲美”减肥药所能带给使用者的,恐怕是一份被扭曲的美丽。这份一直都在摧残美丽的减肥产品,凭借其成功的广告营销手段曾经畅销中国近十年。据说,这次曲美的下架,是其生产厂家重庆太极集团“抢先一步”的主动作为,“当时并未接到国家药监部门强制下架的通知”。积极的态度或许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这并不是能够把自己摘干净的全部理由。何况,“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我感觉已经成为“对消费者并无赔偿计划”的底气。这样的底气从何而来?

由始至终,从西布曲明在国外被确认对人体有害,到曲美生产厂家的所谓“主动下架”,再到国家药监局正式叫停包括曲美在内的15种含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并且“温馨提示”消费者用药“请遵医嘱”……整个看似流畅、无懈可击的过程,是不是缺了点什么?作为药监主管部门所应该负责的行政相对人群体,作为生产厂家所必须负责的消费者群体,居然没有听到一声道歉。仿佛这所有的罪错,都只能归咎于消费者自己的不慎和轻信,仿佛监管部门和商家的免责都是那么无可厚非。

“符合国家标准”不应该也不能够成为商家的天然免责条款。既然产品对人体有害,不管它符合了什么样的标准,那都只能说明标准本身出了问题。已经有法律界人士向媒体表示,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对其产生了损害后果,或者带来隐患威胁,厂商就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西布曲明对人体有害,或者可能有害,绝非刚刚发生的故事,也不能被划到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范畴。该成分的药效,从被投入使用伊始就一直伴随着质疑的声音,通过简单的网络检索便可以发现,至少在几年前就不断有媒体报道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物对人体有副作用。公众可以因为网络时代对信息的海量吞吐而忽略,但作为利益攸关的生产厂家是没有理由不知情的。企业不能因为“尚无死亡病例”就如释重负,心跳过速、持续性体温升高、频繁的失眠,头痛头晕甚至精神恍惚,消费者所承受的苦痛,不能被漠视,必须要给一个说法。

有起码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能总是一副趋利避害的尊容。曾经凭着“曲美”获得丰厚利润的太极集团,在产品出了问题之后,怎一个“主动下架”了得?道歉甚至赔偿,都不应该算是对企业的什么苛求。何况,直到2008年5月份,曲美才局部性地开始告别“OTC运作模式”,得益于2008年奥运会对兴奋剂药物的严管,曲美才在京沪等地被要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也就是说,在曲美热销十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一有严重副作用、需要医生处方才能销售的药品,被铺天盖地的广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以及明知副作用严重却按下不表的商家搞得好像保健品一样,在大江南北的药店肆意行销。

也是直到产品出现问题之后,公众才终于“被知情”,国家有关部门原来从2008年就开始关注到西布曲明等减肥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并于2010年8月发布过西布曲明的安全性信息。但这一长达两年的过程,是否给予了消费者足够醒目的告知,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尚不得而知。副作用如此明显的减肥产品,是否存在其毒副作用被刻意弱化的情况?形同虚设的监管是否也难辞其咎?有舆论注意到,曲美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的2000年,恰好是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主政的第三年。郑筱萸案发后的这几年时间,被爆出的药品审批、注册及医疗器械等诸多问题已经不少,是否有必要启动对这一时间段所审批产品的系统复查,亟待认真的考虑和评估。

不能坐视“符合国家标准”成为涉事企业逃避企业责任的借口,这应当内化为社会共识。十年,人们追逐美丽的梦想被“曲美”等含西布曲明的减肥药肆意摧残;十年,原本属于处方药的“曲美”们是那么容易地在药店被购买。谁该为这样的乱象负责?
作者: 七队老李    时间: 2010-11-2 23:14
这是一份曲解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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