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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万元悬赏 [打印本页]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2 23:46
标题: 万元悬赏
即日起,有关淮滨古琴曲MV《秋风词》水墨篇2013年6月后所有版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红喜蔡光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某艺术培训中心和臧某某,在没经过蔡光建书面许可下)不得再次使用!   违者本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向其个人或单位提起诉讼!!!   

一切后果有违反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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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eeece1]悬赏公告:


关于淮滨古琴曲MV《秋风词》版权、著作权和使用权,蔡光建已2013年12月12日,全部收回! 欢迎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有人拿该影片、文字或者图片做宣传噱头可向河南淮滨红喜艺术视频编导蔡投诉。   切忌,一定要持有相关物证!  经查属实后红喜编导蔡(蔡光建)将奖励举报者

人民币3万!!!     (此公告面向全国)






全国举报电话:13673090989   编导蔡(蔡光建)

                  QQ:125087557         

特此通知

红喜编导蔡(蔡光建)
2014年12月12日晚23点46分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00:10
我只想说   鄙人蔡某为人处事低调 阳刚!   
可针对小人,我们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人! 不然我们所有的一切努力将付之东流。  我愿意花费高价去拆穿和揭露。  希望大家予以监督和举报!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01:30
现在网上能看到的是有本人蔡光建上传的上下有字幕的版本,  除此之外  所有版本均属盗版和窃用。    欢迎大家积极举报!!!  

1、网上流传的第一版本为剽窃和盗用版本。  对此理应严厉打击和鄙视!
2、网上流传的第二版本屏幕上下有本人的联系电话和制作职称以及姓名,属于正版,所有版权、著作权、投放权为本人蔡光建所有。  凡是他人没本人书面授权宣传该影片,却一己私利盗用该影片用于招生、教学或买卖乐器等展示播放都属于违法行为。 大家可以提取物证、人证联系本人。   红喜编导蔡(蔡光建) 联系电话:13673090989   

请大家给予老蔡力量, 打到小人无赖。  对于此物种,应该严厉排斥和打击!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01:40
另外    优酷网上的第一版本  片尾有金葫芦培训中心的 属于侵权盗用行为,  我已经记录备案  !   
标题为淮滨金葫芦艺术培训中心秋风词   上传者为 zangyifeng555     对于此人我近期会提起诉讼!  倡导原创,  杜绝盗版!   对于无耻之徒应严厉打击。
作者: 天元星    时间: 2013-12-13 06:45
老蔡:怎么啦?
山雨欲来风满楼啊,呵呵,现在回想起来感觉是开始就有点那个什么什么的,尤其是某某的表演。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09:22
标题: 回 天元星 的帖子
天元星:老蔡:怎么啦?
山雨欲来风满楼啊,呵呵,现在回想起来感觉是开始就有点那个什么什么的,尤其是某某的表演。 (2013-12-13 06:45)
哈哈   嗯   看的出来。   不过此人的厚颜无耻确实超出我的预料!
作者: 一缕孤烟细    时间: 2013-12-13 09:33
这是闹哪样
作者: 飞天小侠侠    时间: 2013-12-13 11:09
这么严重
作者: 著作权法    时间: 2013-12-13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知法守法才能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楼主你侵权了!好自为之!
作者: 著作权法    时间: 2013-12-13 11:27
你连制作的权利都没有,何谈版权之说?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11:38
呵呵   你就别在自娱自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 {j6g@Vd6lx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2a[9h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g@E&uyM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Vj!WaN_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k rFB?>`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r{V.jZ%p'Z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ITn;m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YOKR//|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 0s!N@ ,T  
第四十条: ?'f^X$aS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yD"d =z  
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甲方  你为你自己演绎表演还要像向乙方制作人收费吗?  我想问问你有给予支付任何制作和表演者广告代理费给乙方吗?
你就别厚颜无耻了。    在你甲方没支付任何制作费用给乙方时, 乙方拥有百分百的著作版权、使用权、著作权!  
我乙方有全部的前期和后期制作源文件和成品视频足以证明我有著作版权。  在你没支付制作费给乙方时没得到乙方的书面许可,你甲方就就没有随意刻录发行、肆意传播(纯商业宣传)的权利。
作者: 著作权法    时间: 2013-12-13 11:42
法律重事实!求证据!你的合同在哪里??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11:53
你就别自以为是了  

视频制作的前期和后期所有资料都可以证明。  


实话告诉你,本来我不想把事搞的这么大。  自然你不思悔改 厚颜无耻,那就不好意思。  我们法庭见。   在此我可以明确告诉你。  此事你现在没有任何厅外和解的机会。
作者: 玩世不恭    时间: 2013-12-13 14:56
看来有些严重了!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18:08
标题: 回 著作权法 的帖子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 (2013-12-13 11:21)
呵呵   就你    你以为你换个马甲我们都认不出你丑恶嘴脸了??? 你臧义峰的臭名可真的要名满全城!

你还好意思和我谈著作权法。   你真幼稚,你睁开眼睛看看那一条不是站在我乙方这边的!!!

第一我做任何片子都会有职员和演员名单
(不像你  妈的 老子制作的片子你还不想让我有署名)

第二 我做任何片子绝对是经得起考验的,提倡正能量。为企业为投资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和社会效应。
(你却不一样 ,你是依假乱真,搬弄是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等有害别人和社会正常次序。你是最大恶疾!)


受你委托给你制作宣传片,演员是你自己本人确认并有你自己本人演奏。你要知道,你这是在给你自己做形象代言。你妈的逼 你臧义峰还好意思找我收你丑陋的肖像费???

你耍无赖不支付我乙方制作费还他娘的胡编乱造,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说我是无条件免费给你制作秋风词MV宣传片,还他妈的外加10个学生的免费MV。  你妈的  你臧义峰谁啊???    呵呵   你真当我是傻子还是当我是慈善家救济家啊
就算我是搞慈善也不可能傻到自己亏本还赚吆喝。说白了,你配吗???

真是滑稽,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班门弄斧大谈法律? 不守信用的是你,侵犯我版权的是你,诬陷我人格诽谤我的还他妈的是你!!!   你还谈法律???


  呵呵     你就等着吧。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18:17
等我忙完,   在好好收拾你这个无赖!  我要让你永不得翻身!
作者: 天元星    时间: 2013-12-13 19:39
在这里闹个球啊,法庭上见,是非曲直终有明了!
作者: 红喜老蔡    时间: 2013-12-13 20:09
嗯    万事俱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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