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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 [打印本页]

作者: 池畔月影    时间: 2010-6-30 20:43
标题: 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只要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都可以从这部法律中找到维权依据,并得到更加公平和充分的保障

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
案例:胡斌“5·7”交通肇事后,网友对他父母发动“人肉搜索”,与胡斌父亲同名者的工作单位及私人手机被公布在网站上,不堪其扰。此外,还有网络上时常出现的“艳照门”。
律师点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施的就要担责,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
作者: 人生不如戏    时间: 2010-6-30 21:00
以人为本,人道主义
作者: 池畔月影    时间: 2010-6-30 21:04
标题: 回 1楼(yyyyy) 的帖子
呵呵   是啊   不过有的呢   那些贪官污吏呢  他们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了   人肉那些官员的时候  会不会被删呢
作者: 人生不如戏    时间: 2010-6-30 21:35
标题: 回 2楼(池畔月影) 的帖子
那管员肯定会给网站钱,说删除了吧,如果网站有良心,会留吧,
作者: 天使的泪    时间: 2010-6-30 21:37
视情况而定吧
作者: 朦胧    时间: 2010-6-30 21:38
标题: 回 3楼(yyyyy) 的帖子
我的神耶,
作者: 人生不如戏    时间: 2010-6-30 21:44
标题: 回 5楼(朦胧) 的帖子
事实就是这样吗,当你认清了之后,也不那么较真了
作者: 淮河家人    时间: 2010-7-20 22:43
我倒是想人肉搜索,睡吃饱撑的?
因为那是无风不起浪,我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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