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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公安厅发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十条措施通告,特别是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吸烟、在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等消防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
这十条措施是: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锁闭安全出口,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5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63条,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61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6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65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被查封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的,依照《消防法》第64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总队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是我省为切实加强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而采取的强硬举措。该通告已分发全省各地。(李红汛 康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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