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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借伪法律束缚善良大众
被社会杜撰的“法定年龄” 文/二狗子
据9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的6岁男孩小明在入读一年级三周后,因年龄不满足《教育法》中“法定年龄”的规定,被校方以规避当地教育部门抽查为理由,赶出了校门(小明生于2003年9月4日,距入学的法定年龄小了4天。在金坑小学的同一个班里,有近10名学生与小明有相同遭遇)。
“小明现象”只是一个缩影,全国各地有成千上万个和小明一样的孩子,因为“法定年龄”的问题难以顺利入学。奇怪的是,当家长们托关系、请客、送礼或是缴纳了一定数额的费用后,孩子们都能够顺利入学,此时学校为何又能超越所谓的“法定”?另外,每年八月份医院扎堆违背自然规律剖腹生产宝宝的现象,不也是为了避免孩子上学时遇到“法定年龄”限制无法正常入学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吗?
小明和他的同学无疑是 “最倒霉的孩子”,其他人不管使用了什么方法进入了学校,至少得了受教育的权利,而小明他们因为学校规避检查被劝退,虽然学校可以退回其因为入学所花费的各项费用,但对几个孩子的精神伤害又有谁来补偿,谁又能够补偿?
至于学校,既然接收了小明这样的学生,就应该勇于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应付检查而将责任转嫁给小明这样的未成年人。有人说学校方面的做法是对的,还辩称未满六周岁入学浪费了国家的教育资源。这种观点明显错误,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即便五周岁入学也只接受了自己应该接受的教育资源,并没有占用其他人的资源,何来浪费?如果因为几天的差距,让这些孩子等上将近一年的时间再上学,试问一下,孩子们的宝贵时间又在被谁浪费?
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定年龄”其实就是学校或是某些地方教育部门对《教育法》的曲解,故意利用法律的准绳来束缚普通大众并从中渔利。它是因为我国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支付了绝大部分教育费用,学校缺少自主收费项目,于是,一些学校便绞尽脑汁想出的各种收费项目中的一项。他们利用了《教育法》中看似模糊的入学年龄的相关规定,以此向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学生收取一定费用,有的地方甚至制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如不满六周岁儿童入学时不但需交一笔固定的费用外,而且还要以自然月为基数,按相差月数不同缴纳不等数额的费用。学校因此增加了收入,尝到了甜头,加之主管部门听之任之,所以迅速向全国蔓延……
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即为合法,遍览《教育法》,未见到“未满六周岁”不得入学之字样,其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之规定,也只限定了最大年龄不得超过七岁入学的限制,而对于何时可以入学,《教育法》中只提出了一个关键词——“适龄儿童”。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定年龄”,也就更不会有违反《教育法》的说法。而“适龄儿童”入学,各国都有不同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仅对最迟入学时间做出了详细规定,虽然不算严谨,但也不失科学。当儿童智力发展达到一定水平,适应小学教育时即可自主入学,充分体现了《教育法》的合理性。如果有关部门再对《教育法》进行一次细致的修订,规定“适龄儿童”的年龄段,那些居心叵测的部门和机构就无法利用“法定年龄”来束缚善良的大众。
另外,《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关于接受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从法律条文的逻辑上看,《教育法》并不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必然会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把必须年满6周岁作为小学入学的“法定年龄”,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法定年龄”就好比酒店十二点退房现象一样,只能算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律,一种不合理的行业规则。这种规则一旦充分暴露,势必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最终将得到合理的解决。
总之,笔者认为超过“法定”入学年龄4天被劝退,并将之放大为违反法律规定之做法有失偏颇,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教育法》实施之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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