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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2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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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郑州
三部门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内容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4年10月14日13:53
央广网北京10月14日消息 为提高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 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 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 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 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 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 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 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 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为此,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 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 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 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 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 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 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持基本住房 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 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 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 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 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 的支持力度。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 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 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 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 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 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 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 行统一核算。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要 求,未按照《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 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 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 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 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 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通知》 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 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 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 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 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 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 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 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 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 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 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 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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