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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公判讨薪民工违了哪些法?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据阆中在线报道)
此事一经报道,引起社会广泛斥责。对于此事,在法律范围内应如何评判?对此殷清利律师对此认为:
第一、从该法院的级别即基层人民法院来看,此案为一审刑事判决,既然是集中宣判大会,就已经说明本案对于被告人,还有15日的上诉期限,在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上诉的情况下,对此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对于非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不允许游街示众,首见于1988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集中宣判的做法严重违反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七、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之规定。
第四、公审示众同时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反对施以令人肉体或者精神遭受痛苦的刑罚”的原则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行使公权力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还要尊重权力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剥夺任何个人的人格性权利,因此可以说未决犯认罪示众属于“野蛮执法和司法”,系一种违宪行为。
最后,在28年前有明文规定禁止此类示众行为,而作为法治前线的一级人民法院居然顶风作案,鉴于此类现象,殷清利律师希望对实施此次公判大会的相关负责人问责!
希望有关法院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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