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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骑着牛儿去北京 于 2017-5-2 11:38 编辑
鉴于《淮滨论坛》部分网友反映违法建筑问题,那么何为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如何认定和处理,小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论述如下:
一,何为违法建筑?
01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02违法建筑范围包括:
⊙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 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 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如何认定和处理?
0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的
处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0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03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
处理方式: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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