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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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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中共淮滨县委文件
淮发[2007] 5 号
中共淮滨县委 淮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滨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创业环境,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现将《淮滨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淮滨县委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7日






淮滨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淮滨投资创办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后,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第三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后,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6至10年缴纳的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后,由本县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

第四条 客商投资创办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按20%奖励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客商来淮滨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后,县财政可根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基数等,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客商投资新办一般性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投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投入比例提高3%,投入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

第七条 客商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投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投入比例提高4%,投入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

第八条 客商在桂花岗工业集聚区投资新办一般性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5%投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投入比例提高5%,投入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

第九条 客商在桂花岗工业集聚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5%投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投入比例提高6%,投入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

第十条 企业当期项目建成开业,经有关单位验资确认后,符合本章规定的优惠条件,及时按上述条款兑现。

第十一条 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出租,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为经营用地。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免缴本县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证照工本费。在经营期前3年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客商在桂花岗工业集聚区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免缴本县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淮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政务公示制和承诺制,为客商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周办结制”和“全程代理制”。严格执行信阳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五项禁止”、“十个不准”,坚决制止和从严查处对各种类型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索、拿、卡、要,保护和落实投资者与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并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县优化环境办公室设立客商投诉中心和专线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商。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缴费检查登记制度。企业经营期间,优化办发给《缴费检查登记簿》,各单位的收费或检查应严格按表中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对不按要求登记者,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客商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经申请,可免费为其提供3至6个月的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凡在本县投资的客商、引进的技术人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本县城镇户籍关系,并在购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县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创造投资便利的金融环境。政府搭桥,搞好政、银、企合作对接,定期组织项目推介洽谈会,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县政府将协助其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对客商投资企业搞行业垄断,涉及建筑、消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工程等需进行审批和验收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客商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行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生产型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包括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本县辖区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回归”人士回乡投资创办企业享受客商投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客商兼并、收购、重组本县企业,投资比例在50%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有新办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客商来我县直接投资创办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其新建项目用地和有关规费按前述相关款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淮滨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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