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发帖爆料或参与评论,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淮滨交警曝光四月份部分酒驾、醉驾案例。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 1、2018年04月01日21时56分,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淮滨县正义街碧桂园小区路口执勤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6Q075”的小型普通客车,遂将其拦下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询,该车驾驶员李某,身份证号411527********9011,驾驶证为C1,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李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18年04月2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的18-482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9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关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2018年04月01日21时12分许,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淮滨县洪河路郭营路口西100米左右执勤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B8227”小型普通客车,遂将其拦下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询,该车驾驶员陈某龙,身份证号411527********1079,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某龙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陈某龙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18年04月2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的18-483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陈某龙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5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陈某龙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关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3、2018年3月29日20时40分,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河南省淮滨县彩虹桥红绿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167HF的小型普通客车,遂将其拦下例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符某,准驾车型C1,该驾驶员在接受检查时浑身散发着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给予符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除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4、2018年3月29日20时48分,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栏杆街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E6X196的小型轿车,遂将其拦下例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杨某亮,该驾驶员在接受检查时浑身散发着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5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该驾驶员并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给予杨某亮罚款1500元的处罚。
5、2018年3月29日21时50分,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河南省淮滨县王罗337省道10公里处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92N12的小型越野客车,遂将其拦下例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王某,准驾车型C1,该驾驶员在接受检查时浑身散发着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给予王某罚款1500元,驾驶证扣除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6、2018年4月2日20时20分,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王罗337省道8公里处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VF939的小型面包车,遂将其拦下例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王某坤,准驾车型B2,该驾驶员在接受检查时浑身散发着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给予王某坤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除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7、2018年04月15日21时01分许,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淮滨县洪河路郭营西路口执勤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D5371”的轻型普通货车,遂将其拦下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询,该车驾驶员刘某林,身份证号411527********1517,驾驶证为C1,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林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刘某林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刘某林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8、2018年04月13日22时10分许,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淮滨县S337线芦集乡八里沙场路口东500左石执勤巡逻时发现一男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N5677”重型自卸货车,遂着其拦下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询,该车驾驶员名叫刘某,身份证号:413022********1532,驾驶证为B2D,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刘传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18年04月16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的18-535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刘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42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关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9、2018年4月22日20时10分,江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JL508”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滨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检查过程中江某不能出示自己的驾驶证,且浑身散发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当场测试,江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在经公安网进行查询时发现,江某并不是第一次饮酒驾车被查获。2017年6月9日江某因为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一年内两次酒驾,江某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重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某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人民币,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某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人民币,行政拘留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