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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卖房前都是大爷,各种被忽悠,承诺,一旦签订买房合同,开发商及有关单位就各种理由的盘剥:水、电、煤气开户费,档案费,装修保证金,维修基金,评估费,办证费........。从众和逆来顺受的传统思想助长了他们的不良行为。如果你不想做冤大头,利益不想被剥削,就多学习法律,拿起国家赋予你的武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1996-12-23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19项
建筑工程管理费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
建安临时工棚费
建筑技术开发费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
统建管理费
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买卖登记费
房产复查费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自来水表立户费 三、电力部门5项
供电安装管理费
用电入户、立户费
接电报装费
用电附加费
电网改造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85号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1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河南省物价局文件 豫价房字[2000]077号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基金、收费等;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方要包括工程勘察、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收费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营销费等。 六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应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八利润:按价格构成的1-4项之和计算。国家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计算。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转让手续费由卖方承担,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 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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